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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王国元、李继发与��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劳务红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正有,候平亮,候平喜,李德瑞,张文宝,张海萍,黄培伟,李正光,鲁兴,李增良,李文忠,缪志云,何万能,李继发,马朝能,黄仁田,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5执6号申请执行人暨诉讼代表人王国元,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暨诉讼代表人张海芬,女,彝族,1988年2月8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候正有,男,彝族,1987年7月14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候平亮,男,彝族,1976年9月13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候平喜,男,彝族,1974年2月14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李德瑞,男,彝族,1978年10月8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张文宝,男,彝族,1988年10月14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张海萍,女,彝族,1986年3月11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黄培伟,男,汉族,1984年2月5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李正光,男,彝族,1971年3月17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鲁兴,男,彝族,1987年4月6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李增良,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男,汉族,1963年3月9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易门县。申请执行人缪志云,男,汉族,1993年6月10日生,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何万能,男,壮族,1973年8月8日生,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李继发,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生,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马朝能,男,彝族,1957年7月29日生,农民,住云南��宣威市。申请执行人黄仁田,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柄位,公司经理。王国元、张海芬等18名申请人与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李金良、李素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云0425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李金良、李素珍劳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国元、张海芬等18名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云0425执6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王国元、张海芬等18名申请人劳务��酬49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付款19720元,于2017年4月26日给付9860元,现尚欠19720元。现查明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由易门玉昆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10月12日前分两次付清欠款。因双方协议履行期未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拔跃云审判员  杞得权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溥金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