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国芳申请执行李惠明、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芳,李惠明,王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梁国芳,女,汉族,1961年4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经济适用房二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104020060。被执行人李惠明,男,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运输公司附近。被执行人王守军,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外贸家属楼一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梁国芳与李惠明、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国芳与被执行人李惠明、王守军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梁国芳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惠明、王守军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9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