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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濠与黄心怡、黄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濠,黄心怡,黄康,张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768号原告:彭濠,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黄心怡,女,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康,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张燕玉,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彭濠与被告黄心怡、黄康、张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彭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心怡、张燕玉、黄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日起至清偿时止按每月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心怡因经营阳江西朗钢铁型材工业有限公司向阳江市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购地支付分期地款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定于2013年10月15日清还,被告张燕玉、黄康为借款担保。黄心怡收到借款后,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及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借款用途真实承诺书各一份,双方约定超一个月未还款按每月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张燕玉与黄康是夫妻关系,黄心怡是他们的女儿。黄心怡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故意逃避失联。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报警,三被告于2017年5月被抓。被告的行为明确表明在毁约,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心怡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黄心怡、张燕玉因借贷行为已发生多起法律纠纷,所涉金额巨大,已明显超过了其清偿能力,被告黄心怡、黄康、张燕玉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立案侦查,被告黄心怡向原告所借的本案款项也牵涉在内,本案的借贷行为已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应依法驳回彭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XX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