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瓦房店福斯特轴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瓦房店福斯特轴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瓦房店福斯特轴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丽媛,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瓦房店福斯特轴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瓦行执审字第4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