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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玉宝与傅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宝,傅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24号原告:朱玉宝,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区。被告:傅立波,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区。原告朱玉宝与被告傅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朱玉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宝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玉宝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