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玉宝与傅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宝,傅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24号原告:朱玉宝,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区。被告:傅立波,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区。原告朱玉宝与被告傅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朱玉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宝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玉宝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