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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永宇与金学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宇,金学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宇,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金学标,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张永宇与金学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金学标在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学标的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