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顾世中、孟柏宇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世中,孟柏宇,李家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世中,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崔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柏宇,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芳,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再审申请人顾世中因与被申请人孟柏宇、李家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1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世中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直接收取款项事实清楚,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事务没有完成,应当依法返还款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孟柏宇、李家芳提交意见称:顾世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顾世中主张其与孟柏宇、李家芳系委托合同关系,其委托孟柏宇、李家芳办理贷款事宜。孟柏宇在原审过程中的陈述均否认其与顾世中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称其仅仅起到联系人的作用,且顾世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孟柏宇、李家芳系委托合同关系。结合顾世中、孟柏宇、李家芳陈述、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原审认定顾世中与孟柏宇、李家芳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世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茂田代理审判员  姚 艳代理审判员  徐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