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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平芳、张雪、张仲全申请执行梁建清、余廷波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芳,张雪,张仲全,梁建清,余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503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芳申请执行人张雪申请执行人张仲全被执行人梁建清被执行人余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8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刘平芳、张雪、张仲全申请执行梁建清、余廷波生命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建清、余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建清的川XXXX**长安牌车辆予以查封和扣押,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