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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与承德县仓子乡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承德县仓子乡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40号原告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经营者刘伟。被告承德县仓子乡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战民。原告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诉被告承德县仓子乡小河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尝聚家常菜馆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