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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江支行与徐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江支行,徐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江支行,住通化县西江镇西江村。法定代表人王天伟,负责人。被执行人徐晓波,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生,农牧局职员,住通化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徐晓波工资已依法冻结且除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