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财保2号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开发区黄山南路151号。法定代表人:辛建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金城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程立军,董事长。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0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孙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