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慧斌申请执行卞战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慧斌,卞战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慧斌,又名雷会宾,男,汉族,5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卞战西,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雷慧斌与卞战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卞战西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卞战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小型汽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在一审中,原告雷慧斌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被告卞战西在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2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5月27日向河南洛阳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其协助提取该工程款到嵩县人民法院账户,但该款仍未到位。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卞战西于2015年8月全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卞战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光辉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