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付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4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付青出生日期1973年1月21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2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52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25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王付青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莱西市日庄镇路南埠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认定,在送检的王付青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付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王付青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昕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