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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翟凯欣与宋宗林、宋公修、高留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凯欣,宋宗林,宋公修,高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翟凯欣,女,2005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宋宗林,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公修,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留英,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宗林、宋公修、高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宗林、宋公修、高留英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宗林、宋公修、高留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宗林、宋公修、高留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千八百五十三元八角三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跃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