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志强与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521-1号申请人:王志强,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洪霞,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怡杭,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怡汶,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报银,男,194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翟毓镯,女,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志强与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李守栋名下现归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夏北房第X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夏北村中心小区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3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王志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守栋名下现归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夏北房第X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夏北村中心小区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王洪霞、李怡杭、李怡汶、李报银、翟毓镯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志强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记员宋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