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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宝志与被告刘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志,刘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888号原告徐宝志,男,汉族,1937年11月19日出生,住讷河市。被告刘树海,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讷河市。原告徐宝志与被告刘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1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1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2000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1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两次借款合计人民币30000.00元整,现原告多次找被告所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树海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刘树海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保志对被告刘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徐保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长  常玉刚审判员  孙宏英审判员  韩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