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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明妍与青岛欣德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妍,青岛欣德远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678号原告:孙明妍,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青岛欣德远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蚌埠路9号403户。法定代表人:孙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群,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财务人员。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东,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孙明妍诉被告青岛欣德远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9时30分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孙明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明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