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9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小军、王立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军,王立军,刘立振,刘国庆,赵良先,罗艳民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9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军,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容城县。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立军,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容城县。1999年8月25日因盗窃被安新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立振,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容城县。2010年7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国庆,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容城县。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良先,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容城县。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罗艳民,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容城县。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容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军、王立军、刘立振、刘国庆、赵良先、罗艳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英涛、阴永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军及其辩护人王静、被告人王立军、刘立振、刘国庆、赵良先、罗艳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9日以来,被告人刘小军以容��县黑龙口村500千伏变电站有辐射等理由利用微信等方式组织被告人王立军、刘立振、刘国庆煽动黑龙口村民到变电站聚集以堵门口等方式阻碍变电站工程施工,后汤某(在逃)以敲锣打鼓、喇叭喊的方式组织黑龙口村民到变电站阻止工人施工;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赵良先、罗艳民等人强行冲闯警戒线,以爬铁塔、抢施工车钥匙等方式强行阻止黑龙口村500千伏变电站工人施工。此种行为造成施工停止,造成了各项损失共计744045元,已严重影响了变电站正常的施工秩序。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小军、王立军、刘国庆、刘立振、赵良先、罗艳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小军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只是参与了部分事实,否认自己是组织者。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刘小军定罪没有异议,但认定被告人刘小军为聚众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相关事实证据不足;起诉书认定的经济损失为企业自己出具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的票据及书面合同等材料证实,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企业的损失清单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故对企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主动交代案情,没有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立军、刘立振、刘国庆、赵良先、罗艳民对起诉书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以来,被告人刘小军以容城县黑龙口村500千伏变电站有辐射等理由与被告人王立军、刘立振利用微信等方式煽动黑龙口村��到变电站聚集,以堵门口等方式阻碍变电站工程施工,汤某(在逃)以敲锣打鼓、喇叭喊的方式叫喊黑龙口村民到变电站阻止工人施工;被告人刘国庆积极参与围堵变电站,组织村民在现场做饭,并冲击警戒线。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赵良先、罗艳民等人强行冲闯警戒线,以爬铁塔、拔施工车钥匙等方式强行阻止黑龙口村村南500千伏变电站工施工,严重影响了变电站正常的施工秩序,致使施工停止,给保东500kv变电站施工工程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小军的供述我们想以变电站有辐射问题告状,从中得点好处,李某3把我拉进一个群,名字叫“黑龙口永远的痛”,我的微信名字叫“卖花de”,开始李某3是群主,后来叫我当群主,一段时间后我把群主给了刘立振,我们在群里说让我们免费用电,我给国���电网和乡电力部门反映,我们以桥洞的事引出变电站辐射问题,这样可以和他们要好处,我先后和多名妇女以辐射和耕地变少为由几次找变电站,后来我村妇女把电站门口堵了,我从易县回村后,也跟着闹,我还在群里说开个会,安排上访的事,号召有车的去变电站、县政府,并说我收了礼让老百姓继续闹事,17号公安局抓了人,我在群里说下班都去变电站,给电站人吃饭时间,车轮战,意思是不让变电站施工,我父亲被抓后,我找别人一同去保定信访局,结果被抓了。2、被告人王立军的供述今年9月初,我村建了一个群,我也被拉进群,在群里都说变电站的事。开始是刘小军反映电站的一些问题,他用微信叫人们去变电站,后来变电站的人和村里人打架后,又找变电站,我也去了,和村民一起堵着变电站门口吆喝,叫把打人的人交出来,我还在群里说让老头老太太在变电站门口待着,不让变电站的人干活,阻挠施工。群里有人捐款,以红包形式给了我,然后我用捐的钱给他们买水、买菜等食物送去,刘小军去我的门市商量怎么办,他说准备去容城上访,期间每天有100多人在变电站门口堵门,吊车施工那天,我也去了,跟着村民冲,阻挠施工。我负责给围变电站的人们买水和饭,不给说法不让老头老太太离开,我在群里说他们挡着不让咱们进去,咱们就从外面围着,也不让他们出来,在我家商量事的有刘某4、刘小军、刘立振等人。3、被告人刘立振的供述刘小军给我打过两次电话,说变电站的事,说变电站有辐射想叫我和他一起找变电站,还把我拉到一个群里“黑龙口村民永远的痛”,之后我成了群主,群里说四个问题,电站有辐射问题,变电站一个桥洞修的较矮的问题,要求变电���给村打水井问题,变电站给村700万的去向,为这四个问题找变电站。八月十五在群里我找刘小军、王立军鼓动人们捐钱发红包,给阻拦的人买菜买饭,最后由王立军管钱,他负责给村民买菜、买饭,在八月十四五晚上我去的王立军的门市和刘小军、王立军、李某5等说变电站的事情来,商量由谁在变电站看着,不让变电站晚上干活,可能是汤某找的人,汤和我说过准备给看着的人们工钱,我去变电站三四次,只是看看没阻拦过。4、被告人刘国庆的供述我们以变电站有辐射为由,我在17号骑三轮车去变电站和百姓一起冲警戒线,不叫干活,一直到晚上,和村民说晚上在外面吃饭,对付公安局的人要持久战,张某3人们做饭吃,晚上我让人们送菜、馒头,每天都去就是为了阻止施工,给自己要一些利益。5、被告人罗艳民的供述我在17日冲击警戒线来,与在场百姓到两处有工人施工的铁塔处,叫工人下来,不让干活,其中一个不听话,我就往铁塔上爬了两米,并说给吊车放气、吓唬他们,还把车钥匙拔了,司机说好的才把钥匙给他们,我一共去了三四天,就是阻止工人施工。6、被告人赵良先的供述我在17日带头冲击警戒线来,看到西北铁塔上干活的,向上爬了两米,下来拿铁锨砸铁塔吓唬施工人员。他们下来,我就走了,别人给了一把吊车钥匙,司机要我就给了他们,下午吊车还不走,我又拔钥匙,吓唬他们不叫施工。我们村的志英被打后我基本每天都去,汤某把车开到大街上敲锣打鼓用喇叭喊,让人们去变电站,说谁去给谁100块,阻止工人施工,让村里白用电。7、证人安某1证实那段时间我基本每天都去变电站,为辐射讨说法,安志英被打后,汤���敲锣让百姓去变电站,我也每天都去那里,人们开始堵大门,不让变电站施工,我岁数大,人们也听我的,我每天给人们发个饭,以这种方法给变电站施压。8、证人石某证实村镇领导让我给别人做工作,我给刘某5五、安某2、安某1、刘某6做过工作,因为他们有威信,我给变电站的人送过一次水,一次开车去不知谁把一叠印有变电站辐射的纸放在我车上,后来汤某发给了村民。9、证人孙某1证实我入过黑龙口的群,在群里刘小军说,变电站有辐射问题,刘小军找我一同去保定电力公司,那里答复没辐射,我也去过变电站三次,后来没去过,我只关心辐射,别的没参与。10、证人侯某证实我去过两次变电站,第一次看到有人在变电站支锅做饭,我还捐了100元,第二次去是在变电站东侧,我见铁塔上有人干��,我在下边嚷,叫他们下来,不叫他们施工。我拿扳手敲铁塔,还爬上铁塔十来米,叫他们下来,当时警察也在,铁塔离我家地20米左右。11、证人孟某证实我9月12日去变电站看热闹,当时有百数来人,变电站门口有一个大灶,我帮着做饭来,听汤某说有捐钱捐水的。12、证言孙国某证实因为变电站有辐射,我跟着很多人去了讨个说法,我连着去了三天,在那儿有200来口子人,我帮着做了一下饭。13、证言孙老五证实一天我去村西送货,看见变电站附近聚集着好多人,过去看热闹,有人说变电站辐射的事,有人说变电站给了村里好多钱,之后我连着去了两天,那里每天都有一二百人,我去了就和乡亲们呆着,吃饭时就回家,我还跟刘小军去县政府信访反映过问题,在那儿放过材料,和领导说过诉求。14、证人孙某2证实我们村为辐射的事,村民这段时间每天到变电站聚集讨说法。一天晚上,我去过一次变电站,有几个老头在,汤某来过我家一次,要了两箱酒。15、证人米某证实刘小军给电力客服打过电话,反应变电站辐射,及变电站有个涵洞,大型农机过不去问题,我一直配合电力部门在黑龙口工作,也和刘小军多次沟通未果,后来村民把变电站的一条小路用电动三轮堵死了,开始有20多人,村民诉求,一是变电站辐射问题,二是涵洞过矮问题,三是免费用电,四是打深小井问题。后来一个姓安的村民和电力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双方动手,打完架后村里来了好多人,汤某说安志英你还站着,安就躺下了,医院的车来把安拉到医院,后来村民在变电站北侧支了一口锅,中午做饭吃,分班围堵变电站,把变电站门和项目部都堵��,人越来越多,最近几天汤某用三轮车拉着小音箱还敲锣,在村里转弯组织村民到变电站,在变电站还有人发传单,叫村民去县里上访。16、证人张某1证实我村的一个微信群里有50多人,有个人叫“卖花de”,王立军在群里说的叫有车的开变电站来去县政府,“卖花de”在群里说下班全去变电站,给变电站人们一个吃饭时间,车轮战术。王立军要求人们给省市委打电话,说让黑龙口的大爷大妈往前冲,警察是吓唬人的,不敢把人们怎么样。17、证人李某1证实县委组织乡镇的过来给村民做工作,挑头闹事的有刘立振,汤某,王立军,孙老五等叫不上名字的,他们组织村民围堵变电站的门,不叫工人施工进入,这些天每天都有村民堵门,白天晚上都不叫进,还有给堵门的村民送饭的。18、证人张某2证实这几天老百姓到变电站阻拦不让施工,他们提出变电站有辐射和其他要求,致使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没能按时完成。19、证人崔某1证实今早9点多,我们在变电站西北侧施工,用起重机在地里建铁塔,有七八个村民围上来不让施工,一个三四十岁的妇女爬上了铁塔威胁我们,如果施工她就跳下去,这样我们就停止了,有人把起重机钥匙拔走了,司机和他们交涉,妇女把钥匙给他,让司机把车开走。20、证人李某2证实今早上施工队干活时,吊车进行吊装作业,村民到施工塔杆处,让我们停下来,一个女的爬上塔杆,五六个男的不让吊车施工,再施工就把车砸了,村民们嫌我们收车慢,把吊车钥匙拔了,有两个女的爬上塔杆叫工人下来,我们没办法就下塔停工了,我们开到另一个塔杆处,他们也不让干活,一个男的拔了钥匙就走了,又���村民来叫我们把车开走,我们害怕就把吊车开了出去。21、证人谢某证实我开吊车在黑龙口变电站干活,刚干活就有二三十个村民过来,让我停下来,一个男的把我钥匙拔下来拿走了,我就用另一把继续干活。村民说再干就给车胎放气,我就不干活了,找拔钥匙的人说好话,把钥匙给我,下午又来两个妇女叫我走,说不走就别走了,把我车上的钥匙拔走了,他们租我吊车一天一千四百元左右。22、证人舒某证实当天上午我和工友到变电站北侧高塔干活,其中一个男的爬上铁塔不让施工。我们怕有电危险,就没再干活。23、证人阿某2证实当天我们在塔上干活,过来十来个人,冲我们喊,并骂街不让我们干活,他们离开后,一会儿又来了十几个人,让我们停工,还有人爬铁塔,拿着扳手爬了十多米高,他们���我们进行辱骂,我们担心他们掉下来,就不干活了,从塔上下来了。24、证人董某证实这几天村民,对我们进行阻拦,不让施工队干活,那天还把我们吊车钥匙拔了,让我们在塔上干活的人下来,不下来他们就上去打人,还说砸车。给我们造成损失10多万元。25、证人彭某证实我们班的工人到工地组塔,村民不让干活,被迫停工,造成104000多元损失,伙食住宿费用大概7000元,村民爬铁塔,拔吊车钥匙,乱扔我们的工具,一天吊车损失费3000元。26、证人王某1、韩某证实当天有一群人到变电站东侧塔下,喊着不叫塔上工人施工,我们进行劝阻未果,其中一个男子爬上铁塔,边爬边叫工人停工,几个妇女在塔下用铁管敲铁塔,直到工人停下来才离开。27、证人李某3证实2016年6、7月份我建��一个群,没名字,我拉了几个人进群,后来群里人多了,群名也改成“变电站黑龙口百姓永远的痛”我觉着不对劲就退了群,他们聊什么我也不知道,我也没去过变电站阻工现场。28、证人刘某1证实我是温馨家园群的群主,平时发停电信息和交电费的事,那段时间刘小军,王立军在群里活跃,刘小军在群里谈一些变电站有辐射的事,还说他在变电站有人给他送礼,刘小军呼吁人们去变电站阻工。29、证人刘某2证实我们村两个群,一个温馨家园,另一个是变电站黑龙口村永远的痛。这个群开始是李某3建的,后来李某3退了,刘小军当了群主,刘立振也当过,在群里刘小军说变电站有辐射的事情,参与的人越来越多,大家都说变电站对村里不好,后来变电站的人打了我村的妇女,汤某就在大街上敲锣打鼓,让人们去变电站,王��军也常在群里说让人们捐点钱,王立军管着钱,刘立振和王立军在群里也比较活跃,我去过变电站三四次,当时人挺多,堵着门不让施工,我就去看热闹。30、证人杨某1证实我去过变电站四五次,是汤某在大街上敲锣喊、说变电站打人了,我才去的,我还跟着坐车三次去县政府反应事情。31、证人安某2证实在组织施工前几天,我村刘小军到我家说过呼吁人们去变电站,说变电站的事得闹闹,当时汤某也在,他表示同意,我说不参与这事。后来汤某在大街上敲锣让人们去变电站,变电站阻工期间我每天都去,主要是捡瓶子纸箱等。32、证人王某2证实人们说变电站有辐射,我就跟着去了,在那儿看看热闹,没参与阻止施工的事情。33、证人刘某3证实变电站阻工期间,我去过五六次看热��,公安局把刘小军父亲抓了之后,我开车拉他和罗艳民,王某3去过保定,后来联系不上刘小军,我们就开车回来了。34、证人王某3证实人们在变电站门口堵着不让施工期间,我傍晚下班后去看热闹,看一下就回家,一共去了四五次。一天早上刘小军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去保定,当时刘某3开车,还有罗艳民,刘小军下去办事了,我们联系不上他就回来了。35、证人李某4证实在变电站阻工期间,我去过两次变电站,就是看热闹,听说汤某在街上敲锣让人们去变电站。36、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复印照片,证实微信名“卖花de”在微信群组织村里人去电厂的言论及王立军语音聊天截图、黑龙口村民去电厂阻止施工的截图。37、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刘小军、王立军用于发微信的手机各一部。38、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依法提取的被告人王立军、刘小军在微信上的相关聊天记录。39、依法调取的手机录像视频,证实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发现场的相关情况。40、关于建设保东500kv输变电工程的相关文件五份,证实该工程是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合法性。41、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照片,证实容城县黑龙口村村西南保东500千伏变电站、四座线路铁塔的施工现场情况。42、变电站配送出工程因阻工损失明细表及变电站财损失汇总表,证实变电站因阻工造成的损失及变电站财损失情况。43、国网保定供电公司关于保东500千伏变电站“电磁辐射”问题的回复,证实变电站工频输变电设施本身不存在“电磁辐射”。44、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新县公安局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立振、��立军曾被判刑和劳动教养。4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候全贺因阻止变电站施工被行政拘留10日。4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及拘留证各1份,证实2016年9月18日汤某被刑事拘留逃。4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立军于2016年9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8、户籍证明信,证实六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军、王立军、刘立振、刘国庆、赵良先、罗艳民采用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围堵变电站施工工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变电站的工作、生产停滞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刘小军系组织者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刘小军认定��组织者和首要分子的证据不足,及将企业的损失清单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不能成立,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小军积极参加犯罪活动,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王立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刘立振、刘国庆、赵良先、罗艳民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王立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刘立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刘国庆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被告人赵良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罗艳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刘小军、王立军犯罪所用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徐亿荣审判员 戴洪静人民陪��员张永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逸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