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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某英、杨某华、杨某莲申请执行刘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英,杨某华,杨某莲,刘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4执36号申请人:罗某英,女,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申请人:杨某华,男,生于1992年2月4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申请人:杨某莲,女生于1994年9月1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被执行人:刘某云,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申请人罗某英、杨某华、杨某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1586.8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订立分期履行计划,即刘某云在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义务款20000.00元;在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义务款20000.00元;在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义务款20000.00元;在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剩余义务款21586.8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6月8日,被执行人刘某云如期履行了第一期义务款20000.00元。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执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耀审判员  张光平审判员  周翠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