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学忠与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忠,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忠,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刘星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忠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在银行设定他项权利,不适用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