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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珠海本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本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266号之一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8号B区首层***室。负责人:梁学斌,高级操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女,1981年2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本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屏北一路**号厂房第*层车间。法定代表人:顾林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毅,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珠海本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94.16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