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黄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黄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XX。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黄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4941.63元、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伟、XX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