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菏泽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57号之一申请人:菏泽光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263263XX,住所:菏泽市。被执行人: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住所:东明县。关于菏泽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6月8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1359号裁定书,一、将被申请人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东国用(2010)第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申请人菏泽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房权证鲁菏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土地,产权证号:东国用(2010)第X号。二、查封菏泽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房权证鲁菏市字第××号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