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洪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507号原告:张洪图,1971年3月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敖,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岩,系经理。被告:王超,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图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