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伟,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某3,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审被告胡某,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以及原审被告张某3、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鑫审 判 员 任家红审 判 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宏伟书 记 员 张鸿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