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振兴区鼎坤幼儿园诉被告宋秀岩、汤华敏、丹东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体育社区万和嘉园业主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鼎坤幼儿园,宋秀岩,汤华敏,丹东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体育社区万和嘉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14-1号原告:丹东市振兴区鼎坤幼儿园,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100号1单元303室。法定代表人:钟春艳,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及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岩,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汤华敏,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100-23号。法定代表人:宋秀岩,该公司经理。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体育社区万和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100号。代表人:宋秀岩,该委员会主任。原告丹东市振兴区鼎坤幼儿园诉被告宋秀岩、汤华敏、丹东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体育社区万和嘉园业主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兴区鼎坤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忠山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韩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泊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