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增花与蒋亚文、是文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增花,蒋亚文,是文英,韩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增花,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史忠磊,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亚文,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是文英,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韩静,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范增花与被执行人蒋亚文、是文英、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83号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蒋亚文、是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增花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该款按月息2%计算自2014年6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蒋亚文、是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增花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韩静对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蒋亚文、是文英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款一并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下列不明未能送达。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静在横山桥镇里巷村8组房屋一套,该房屋(权证号:008407**)已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为第三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屋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材料、邮寄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83号的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