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秋菊、徐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菊,徐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718号原告:徐秋菊,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现住江山市区。被告:徐小洪,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徐秋菊与被告徐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秋菊于2017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按期归还不计息,超出归还期限的每月利息为1%等。2016年1月1日,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在原借条下方出具还款计划,约定于2016年还18000元、2017年还30000元、2018年还50000元、2019年还100000元、2020年还150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秋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徐小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美娟人民陪审员 柴会昌人民陪审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