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淑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平,李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平,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淑平与被执行人李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淑平借款本金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李文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淑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生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李文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淑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淑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