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司西京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西京,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70号原告司西京,男。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刚胜,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西京诉被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司西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西京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西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西京负担。审判员 武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戈海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