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富英、王善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英,王善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英,女,1947年1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王善耀,男,1963年7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英与被执行人王善耀[(2016)浙0205民初16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富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