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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义与孙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杨义。被执行人:孙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义与被执行人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孙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锋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义案件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杨义与被执行人孙锋之父孙七海于2017年6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锋共给付案件款6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1000元),分别于2017年6月5日给付10000元(已给付),2017年农历9月底给付25000元,2018年农历10月底给付30000元,剩余案件款21000元申请执行人杨义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杨义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