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执监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宝钢与山西格润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钢,山西格润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监184号申请执行人:杨宝钢,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顺县。被执行人:山西格润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学府街123号恒运通商贸B座603。法定代表人:王凯富。杨宝钢申请执行山西格润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宝钢依据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小店劳仲(调)字(2015)第155号仲裁调解书向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晋0105执493号。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提级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晋01执1497号。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小店劳仲(调)字(2015)第155号仲裁调解由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唐连顺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