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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小美与冯桥君、沙建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美,冯桥君,沙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661号原告:杨小美,女,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实习律师),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被告:冯桥君,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沙建波,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琴,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杨小美与被告冯桥君、沙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小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美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杨小美已预交),由杨小美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