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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18号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5-1号5-2-1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刘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市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