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中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高东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和谐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东周,男性。上列当事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人物业服务费、垃圾费、公摊水电费周转金共计897.4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东周所有的银行存款972元;如无存款,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东周同等金额的经济收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佳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