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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林保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林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151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林保,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地方税务局西山税务所所长,住太原市。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林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晋07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勇审判员  梁 静审判员  皇甫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