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余江与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余江。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余江与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2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营山县城乡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营山县北门河综合整治工程猪市桥居民安置房三标段”项目工程款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