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甲和与肖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和,肖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张甲和,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军,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海胜,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甲和诉被告肖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甲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甲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和撤诉。本案受理费7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张甲和负担。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