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游华明与刘涛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华明,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242号之一原告:游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6-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793241。法定代表人:李德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游华明与被告重庆五环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游华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游华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计1782元。审 判 长 雷 波审 判 员 夏忠强人民陪审员 滕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