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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海田与白海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田,白海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429号原告孙海田,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白海明,男,汉族,出生时间不详,农民。甘肃镇原人,住镇原县殷家城乡敬岔行政村李湾自然村。原告孙海田诉被告白海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海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田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田撤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孙海田负担。审判员  刘振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远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