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小红、谢泽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红,谢泽民,朱金秀,谢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红,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泽民,男,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朱金秀,女,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谢泽斌,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朱小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泽民在中国农业银行瑞金市支行账号为622848383478741777770存款50000元;冻结谢泽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瑞金支行账号存款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朱金秀在中国农业银行瑞金市支行账号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