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桂业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桂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刑更300号罪犯黄桂业,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壮族,大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横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桂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被告人黄桂业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南市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钦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周剑锋、李杜伟、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荣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桂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桂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该犯主要从事炊事员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120.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桂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桂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钦平审判员 潘倩红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