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2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凯翔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玲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凯翔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蔡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凯翔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汉族,住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鸿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玲玲,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市凯翔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玲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000元。执行中,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于2016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黄勤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