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桂豪阳与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豪阳,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桂豪阳,男,1989年0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桂豪阳与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0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土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收入)2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