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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忠与被告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忠,池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34号原告赵建忠,男,1975年7月9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池明亮,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忠与被告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忠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免予交纳。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