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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夏红梅与武明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梅,武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夏红梅,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武明辉,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明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77,5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