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志霞与肖万明、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霞,肖万明,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368号申请人李志霞,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万明,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莉,女,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李志霞申请执行肖万明、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霞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肖万明、万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83669元,及从2014年3月1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请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息的利息,承担诉讼费1015元、执行费116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肖万明、万莉履行案款75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