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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264刘同迎与陆守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迎,陆守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264号原告:刘同迎,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守伟,男,居民身份证信息不详,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刘同迎与被告陆守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同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刘同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