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264刘同迎与陆守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迎,陆守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264号原告:刘同迎,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守伟,男,居民身份证信息不详,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刘同迎与被告陆守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同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刘同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