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国美与皇甫光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美,皇甫光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806号原告:杨国美,女,生于1983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皇甫光福,男,生于1980年10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杨国美与被告皇甫光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被告皇甫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国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皇甫明烁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8月28日生育一子皇甫明烁。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皇甫光福经常无故打骂我。我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皇甫光福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杨国美分担债务。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若杨国美不同意分担债务,则不同意离婚。本院认定:2003年11月11日杨国美与皇甫光福登记结婚,2009年8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皇甫明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杨国美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并未和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登记表、(2016)鲁0181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双方均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且杨国美起诉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杨国美要求与皇甫光福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婚生子皇甫明烁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收入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准,本院判令杨国美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国美与被告皇甫光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皇甫明烁由被告皇甫光福抚养,原告杨国美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皇甫明烁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皇甫光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文秀 来源:百度“”